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安徽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三个档次,一档每人每年4000元、二档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5+3”一体化专业本科阶段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临床医学(农村免费定向生)不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定。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端正,道德品质优良,具有顽强的意志和进取心;
4.学习勤奋、富有爱心、关心集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生活俭朴、勤俭节约,原则上是在当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范围内的学生,特困生优先;
6.能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2.受学院或学校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者;
3.有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行为者;
4.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
5.未完成学校规定的社会责任学分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和时间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在安徽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情况将各资助档次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符合资助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年级提交书面申请;
3.各年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及资助档次评议,在年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学院;
4.各学院在国家助学金各档次分配名额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人员情况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后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集体审议,审议后报教育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订全校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收集学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财务处负责通过学生银行卡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获国家助学金的人员评选、资金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于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随机检查。
第十一条 学生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一旦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助学金并取消资助资格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参与评议的学生应秉公评议,不得草率武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辅导员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正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公示材料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或对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校学字〔2016〕77号)同时废止。
2019年1月